立即搜索
如果您是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负责人,请与我们联系:微信13825679895。谢谢!

商务部:对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产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

来源: 商务部  作者:  日期:2025-08-28  属于:化工行业资讯 点击: 

       商务部8月28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。

       商务部裁定,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,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,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,自2025年8月29日起,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5年。

       2019年9月3日,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,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,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,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.3%—287.2%,欧盟公司30.4%,韩国公司12.5%—23.7%,日本公司19.3%—27.0%,泰国公司10.6%—28.6%,实施期限为5年。2023年4月26日,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,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。



免责声明: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及图片,目的在于弘扬石油化工精神,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,宣传国家石油化工政策,推广石油化工企业品牌和产品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。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。
立即搜索